衡水学院关于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2-05-16 15:02

1. 为贯彻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》提出的“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体育工作”的精神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,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,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2. 《标准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(含专接本科生)。
3. 《标准》从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、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,《标准》按百分制记分。
4. 测试项目为六项,必测项目有: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,选测项目为三项:从50米跑、立定跳远选测侧一项;男生从台阶实验、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,女生从台阶实验、800米跑中选侧一项;男生从坐位体前屈、握力中选侧一项,女生从坐位体前屈、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侧一项。
5. 测试与评分标准
《标准》中选测项目由院实施《标准》领导小组在测试前随机确定。《标准》中的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、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解读》中的有关要求执行。
6. 登记评定与登记
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《标准》的最后得分,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86分以上为优秀,76分—85分为良好,60分—75分为及格、59分以下为不及格。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,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(各占50%)之和评定。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。对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,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,准予毕业;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按结业处理。
7.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
(一)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奖励5分,不同项可累计加分:
1. 早操、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%以上,并认真锻炼者;
2. 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;
3. 参加院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奖者;
4. 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,认真负责者。
(二) 对体育课、早操、课间操、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,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/10或因病、事假缺勤,一年累计超过1/3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应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。
8. 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生证明,学生处、体育系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所填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。
9. 院实施《标准》领导将对各系、各部门实施《标准》情况进行检查,并进行通报,对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给予行政处分。
10. 《标准》将于2004年学年始开始实施。
11. 本细则由学院实施《标准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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