衡水学院关于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的实施意见

发布时间:2012-05-16 14:57

2003年1月,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联合转发了国家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及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的通知,要求高校认真贯彻执行。
《标准》是新时期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,也是全面落实“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”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。《标准》的实施对于科学评价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,促进体育教学改革和指导学生积极有效的参加体育锻炼,不断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将起到巨大作用。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院升本后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在全院范围内,于2004年学年始开始执行新的《标准》。原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停止执行。
为保证新《标准》的顺利实施,根据《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:
1、各级领导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《标准》的实施,切实加强领导,按照《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确保《标准》的贯彻落实。
成立由主管院长领导下的实施《标准》领导小组,成员包括教务处、学生处、体育系、卫生科及各系主管领导,办公室设在体育系。在筹备实施《标准》及实施过程中,各部门应协同配合,根据《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共同研究制定实施《标准》的管理规定和指导、检查计划,确保《标准》的顺利实施。
2、做好《标准》和《实施办法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,学员将转发相关文件,组织全体师生学习。体育系组织全体教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。学生处根据《实施办法》修改《学生手册》中相关内容。
3、体育系负责采集、汇总、上报有关数据,并按照《标准》的要求评定成绩、确定等级,记入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报教务处、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。学生根据《实施办法》的规定评优、评奖、毕业、结业。
4、为保证《标准》实施的科学性、准确性、可比性,学院按省教育厅的要求选用合格测试器材,加强各种数据及档案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,并及时上报数据。
5、学院下拨专门经费,保证《标准》顺利实施。

关闭窗口